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送達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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