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聲減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減刑為其「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與編號2、3所示之罪宣告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2條規定不予減刑,為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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