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88號、96年度毒偵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袋(淨重0.94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97年度聲沒字第223號第1頁),是扣案之白粉1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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