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拐杖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拐杖刀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18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扣案之拐杖刀,經鑑驗結果屬上開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臺南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