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14號聲請人 姚錡昌 相對人 林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所明定。又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仍需提示票據始能行使權利。最高法院95年台簡上字第2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提出本票原本,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次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兩紙,此項通知並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