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98號
原告 彭秀珍
被告 陳與翔
上列被告陳與翔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關於同案被告 郭秋全 、 陳凱軒 、 林國文 部分另行審結,同案被告 許瀚仁 部分另行判決駁回,同案被告 吳欣怡 部分已與原告達成調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