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告 范莉翎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駱鵬年 律師

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980,000元【計算式:(33,000元×12×5)=1,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4,666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22元【計算式:(24,666元×1/3)=8,2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2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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