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對人 王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鍾月嬌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1年3月3日、82年11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萬元及12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2月28日至111年2月27日;82年11月11日至112年11月10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王錦仁。債務人:鍾月嬌。嗣債務人鍾月嬌於102年9月5日邀同相對人王錦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為102年9月5日起至109年9月5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及相對人自105年1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0,8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以上均影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7月31日通知債務人鍾月嬌之繼承人及相對人王錦仁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8月21日送達於債務人之繼承人及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之繼承人及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水里鄉│新城││178│空│107│全部│王錦仁││││││││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91│山頂巷75之21號│新城段178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9.4、二層││全部│王錦仁│││││││凝土加強磚造、│:59.4、合計:11││││││││││2層│8.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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