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原告敏志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記載被告公司事務所、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程式尚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欠缺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有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之記載,然未提出委任書,爰不列載「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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