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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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二)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更㈡字第137號上訴人 劉瑞麒
劉志昇 劉志𪼐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馬翠吟 律師 周良貞 律師被上訴人 吳煥瑤 (兼 吳成三 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期 (即吳成三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澤 (即吳成三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容 (即吳成三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立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邱陳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張雅期、吳煥瑤、吳宗澤及吳佳容為吳成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吳成三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雅期、吳煥瑤、吳宗澤及吳佳容,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張雅期、吳煥瑤、吳宗澤及吳佳容於101年7月17日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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