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萬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林萬裕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萬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6.11.26│96年3、4月間某日晚上││├────────┼───────────┼───────────┼───────────┤│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695號│96年度偵字第21820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99年度上更㈠字第20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14│100.04.20││├─┼──────┼───────────┼───────────┼───────────┤││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01│101.04.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377號│101年度執字第5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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