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李沛錡 被告 彭冠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52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王子平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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