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楊添財 等人涉犯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俊豪(下稱聲請人)遭詐騙之新臺幣(下同)57萬1,000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或本院扣押在案,惟該案業已判決,且上開金額未經諭知沒收,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及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被告楊添財等詐欺案件審理範圍之被害人,且檢察官亦未扣押有關聲請人遭詐騙之金額57萬1,000元。從而,本案並無聲請人所稱扣押之情事,本院更非扣押、現保管扣押物之機關,顯無法將聲請人遭詐騙之金額予以發還,是聲請人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鄧鈞豪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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