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2號原告 楊逸健
楊菁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伊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23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11,666元,共計2,052,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