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 顧懷德
莊榮兆 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