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45號原告龍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异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