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21號原告杰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哲雄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 其間請求給付貨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3021 號裁定(113.12.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調補 字第 5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