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4號原告銨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 律師
簡晨安 律師 郭宜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