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82號原告 黃哲韋
彭子華 林信之
周宜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侯怡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165元(包含黃哲韋192,410元、彭子華160,660元、林信之253,585元及周宜霈20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