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4日、95年9月1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集合犯),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96年1月9日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字第7300、7336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