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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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
原   告  林惠茹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0
9年1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自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 南簡 字第 1441 號裁定(109.01.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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