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3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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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53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陳信吉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2,461元│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0.115%│
││8年10月23日止││8年10月23日止││
│├───────────┼────┼───────────┼──────────┤
││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清│4.16%│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10│0.416%│
││償日止││8年10月31日止││
│├───────────┼────┼───────────┼──────────┤
││││自108年11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1,717元│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0.115%│
││8年10月23日止││8年10月23日止││
│├───────────┼────┼───────────┼──────────┤
││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清│4.16%│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10│0.416%│
││償日止││8年10月31日止││
│├───────────┼────┼───────────┼──────────┤
││││自108年11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1,707元│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0.115%│
││8年10月23日止││8年10月23日止││
│├───────────┼────┼───────────┼──────────┤
││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清│4.16%│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10│0.416%│
││償日止││8年10月31日止││
│├───────────┼────┼───────────┼──────────┤
││││自108年11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