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266號
上 訴 人  游畯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
由,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應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不服其餘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
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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