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葉珮雯
被 告 許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之住所
地位於新竹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
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