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 梁峻瑋 被上訴人 梁舜豪
梁偉棋 梁志松 梁盛傑 梁偉超 梁偉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舜豪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判決命上訴人與原審共有人間分割共有物如原審判決所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改依上訴人之分割方案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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