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1號上訴人 張家誥
張家碩 張家慈 許素卿 即 張維彰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林靜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靜慧間拆屋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判決命上訴人拆屋還地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原審之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