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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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70號聲請人 劉達銓 相對人 蘇媛熙 即 蘇庭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媛熙即蘇庭儀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06月15日,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6,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地上權拋棄同意書、借據、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 裕嘉 ││1095-1│776│全部│├─┼───┼────┼───┼───┼──────┼────┼──────┤│2│臺中│清水區│裕嘉││1095-2│876│全部│├─┼───┼────┼───┼───┼──────┼────┼──────┤│3│臺中│清水區│裕嘉││1096│152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