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UMWANGWITTHAYA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UMWANGWITTHAYA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PHUMWANGWITTHAYA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4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5仟元,而該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確定等情,有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2月26日合法傳喚(於106年12月11日送達,受刑人於106年12月22日始出境,是送達為合法)未遵期報到及未履行前開緩刑條件,有該署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單、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無意遵守上開簡易判決所定之緩刑負擔甚明,足認其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堪認受刑人原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