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00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曾由媛之債權人,為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對該事件有利害關係,而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需要,故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閱覽卷宗之聲請,迄未提出任何文件為證,難認已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核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並無理由,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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