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
謝采薇 廖建榮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