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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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捷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偉伶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芳齡
法官蘇瑞華法官蘇芹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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