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淑釧
邱雲麗 邱翰陞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紅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代位債務人 邱瓊英 提起本件訴訟,則被上訴人即原告與債務人邱瓊英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債務人邱瓊英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佐以債務人邱瓊英就被繼承人 邱創城 之應繼分為112分之9,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邱創城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本件104年1月28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債務人邱瓊英之應繼份定之,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此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
一、土地部分(上訴利益計算式:土地面積×起訴時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債務人邱瓊英應繼分9/112)┌─────────────────────┬──┬────┬─────┬─────┬──────┐│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起訴時公告│本件上訴利益│├──┬───┬───┬───┬──┬───┤├────┤│現值(單位│(單位:新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幣元,元以下││││市區│││││││)│四捨五入)│├──┼───┼───┼───┼──┼───┼──┼────┼─────┼─────┼──────┤│1│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221│旱│1│1/1│122,000元│9,804元│├──┼───┼───┼───┼──┼───┼──┼────┼─────┼─────┼──────┤│2│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240│建│91│2/4│185,000元│676,406元│├──┼───┼───┼───┼──┼───┼──┼────┼─────┼─────┼──────┤│3│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240-1│建│2│2/4│185,000元│14,866元│├──┼───┼───┼───┼──┼───┼──┼────┼─────┼─────┼──────┤│4│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273│建│54│1/1│122,000元│529,393元│├──┼───┼───┼───┼──┼───┼──┼────┼─────┼─────┼──────┤│5│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274│旱│6│1/1│122,000元│58,821元│├──┼───┼───┼───┼──┼───┼──┼────┼─────┼─────┼──────┤│6│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275│建│83│1/1│122,000元│813,696元│├──┼───┼───┼───┼──┼───┼──┼────┼─────┼─────┼──────┤│7│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277│建│142│1/3│122,000元│464,036元│├──┼───┼───┼───┼──┼───┼──┼────┼─────┼─────┼──────┤│8│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453│建│61│1/1│139,000元│681,348元│├──┼───┼───┼───┼──┼───┼──┼────┼─────┼─────┼──────┤│9│臺北市│士林區│永新│二│610│建│114│1/1│139,000元│1,273,339元│├──┼───┼───┼───┼──┼───┼──┼────┼─────┼─────┼──────┤│10│臺北市│北投區│新民│二│169-2│建│15│4/10000│87,300元│42元│├──┼───┼───┼───┼──┼───┼──┼────┼─────┼─────┼──────┤│11│臺北市│北投區│新民│二│172│建│2261│36/10000│87,300元│57,101元│├──┼───┼───┼───┼──┼───┼──┼────┼─────┼─────┼──────┤│12│臺北市│大同區│大同│二│421│建│56│1/1│243,893元│1,097,519元│├──┼───┼───┼───┼──┼───┼──┼────┼─────┼─────┼──────┤│13│臺北市│中山區│中山│三│207│建│2635│438/90000│528,674元│544,784元│├──┼───┼───┼───┼──┼───┼──┼────┼─────┼─────┼──────┤│14│臺北市│中山區│榮星│四│352│田│32│1/1│326,000元│838,286元│├──┼───┼───┼───┼──┼───┼──┼────┼─────┼─────┼──────┤│15│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57│田│137.77│1/1│19,300元│213,667元│├──┼───┼───┼───┼──┼───┼──┼────┼─────┼─────┼──────┤│16│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58│林│56.14│1/1│19,300元│87,067元│├──┼───┼───┼───┼──┼───┼──┼────┼─────┼─────┼──────┤│17│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60│建│163.67│1/1│19,300元│253,835元│├──┼───┼───┼───┼──┼───┼──┼────┼─────┼─────┼──────┤│18│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62│林│71.47│1/1│19,300元│110,842元│├──┼───┼───┼───┼──┼───┼──┼────┼─────┼─────┼──────┤│19│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63│建│30.32│1/1│19,300元│47,023元│├──┼───┼───┼───┼──┼───┼──┼────┼─────┼─────┼──────┤│20│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64│建│154.29│1/1│19,300元│239,287元│├──┼───┼───┼───┼──┼───┼──┼────┼─────┼─────┼──────┤│21│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64-1│建│130.17│1/1│19,300元│201,880元│├──┼───┼───┼───┼──┼───┼──┼────┼─────┼─────┼──────┤│22│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65│建│190.91│1/1│19,300元│296,081元│├──┼───┼───┼───┼──┼───┼──┼────┼─────┼─────┼──────┤│23│基隆市│安樂區│新會││665-1│建│88.3│1/1│19,300元│136,944元│├──┼───┼───┼───┼──┼───┼──┼────┼─────┼─────┼──────┤│24│桃園市│桃園區│埔子│埔子│1762│建│57│1/1│182,600元│836,373元│││││││-11││││││├──┼───┼───┼───┼──┼───┼──┼────┼─────┼─────┼──────┤│25│桃園市│桃園區│埔子│埔子│1762│建│70│1/1│182,600元│1,027,125元│││││││-13││││││├──┼───┼───┼───┼──┼───┼──┼────┼─────┼─────┼──────┤│26│桃園市│桃園區│埔子│埔子│1763-4│建│11│1/1│109,560元│96,843元│├──┼───┼───┼───┼──┼───┼──┼────┼─────┼─────┼──────┤│27│桃園市│桃園區│埔子│埔子│1763-5│建│10│1/1│97,884元│78,657元│├──┼───┼───┼───┼──┼───┼──┼────┼─────┼─────┼──────┤│28│桃園市│龜山區│公華││274│建│430.76│1/1│30,600元│1,059,208元│├──┼───┼───┼───┼──┼───┼──┼────┼─────┼─────┼──────┤│29│桃園市│龜山區│公華││276│建│577.13│1/1│30,600元│1,419,121元│├──┼───┼───┼───┼──┼───┼──┼────┼─────┼─────┼──────┤│30│臺中市│中區│中華│七│1-4│建│27│8/13│71,800元│95,865元│├──┼───┼───┼───┼──┼───┼──┼────┼─────┼─────┼──────┤│31│臺中市│中區│中華│七│1-5│建│124│8/13│71,800元│440,268元│├──┼───┼───┼───┼──┼───┼──┼────┼─────┼─────┼──────┤│32│臺中市│中區│中華│七│1-48│道│12│8/13│75,100元│44,565元│├──┼───┼───┼───┼──┼───┼──┼────┼─────┼─────┼──────┤│33│臺中市│中區│中華│七│1-51│建│82│39/250│74,629元│76,713元│├──┼───┼───┼───┼──┼───┼──┼────┼─────┼─────┼──────┤│34│臺中市│中區│中華│七│1-52│建│82│39/250│74,629元│76,713元│├──┼───┼───┼───┼──┼───┼──┼────┼─────┼─────┼──────┤│35│臺中市│中區│中華│七│1-53│建│97│39/250│74,629元│90,746元│├──┼───┼───┼───┼──┼───┼──┼────┼─────┼─────┼──────┤│36│臺中市│中區│中華│七│1-71│道│4│8/13│71,800元│14,202元│├──┼───┴───┴───┴──┴───┴──┴────┴─────┴─────┼──────┤│合計││14,002,466元│└──┴──────────────────────────────────────┴──────┘
二、建物部分(上訴利益計算式:起訴時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債務人邱瓊英應繼分9/112)┌──┬───────────┬──────────┬──────┬──────┬──────┐│編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權利範圍│建物部分起訴│本件上訴利益││││││時課稅現值(│(單位:新臺││││││單位:新臺幣│幣元,元以下││││││元)│四捨五入)│├──┼───────────┼──────────┼──────┼──────┼──────┤│1│臺北市○○區○○段二小│臺北市士林區社新里社│1/1│187,100元│15,035元│││段453地號│子街22巷50號││││├──┼───────────┼──────────┼──────┼──────┼──────┤│2│臺北市○○區○○段二小│臺北市士林區社新里社│1/1│275,100元│22,106元│││段610地號│子街22巷22弄33號││││├──┼───────────┼──────────┼──────┼──────┼──────┤│3│臺北市○○區○○段二小│臺北市士林區社新里社│1/1│108,300元│8,703元│││段240、240-1地號│子街110號││││├──┼───────────┼──────────┼──────┼──────┼──────┤│4│臺北市○○區○○段二小│臺北市士林區社新里社│1/1│130,800元│10,511元│││段240、240-1地號│子街110號2樓││││├──┼───────────┼──────────┼──────┼──────┼──────┤│5│臺北市○○區○○段二小│臺北市北投區中心里泉│1/1│208,200元│16,730元│││段172地號│源路39-43號7樓││││├──┼───────────┼──────────┼──────┼──────┼──────┤│6│臺北市○○區○○段二小│臺北市北投區中心里泉│13/10000│3,703,200元│387元│││段169-2、172地號│源路39-37號地下三層││││├──┼───────────┼──────────┼──────┼──────┼──────┤│7│臺北市○○區○○段三小│臺北市○○區○○○路│1/1│415,300元│33,372元│││段207地號│25號8樓之28││││├──┼───────────┼──────────┼──────┼──────┼──────┤│8│臺北市○○區○○段三小│臺北市○○區○○○路│14/10000│303,200元│34元│││段207地號│25號11樓之23││││├──┼───────────┼──────────┼──────┼──────┼──────┤│9│桃園縣桃園市○○段埔子│桃園縣桃園市信光里4│1/1│161,500元│12,978元│││小段1762-13地號│鄰中正路704號││││├──┼───────────┼──────────┼──────┼──────┼──────┤│10│桃園縣桃園市○○段埔子│桃園縣桃園市信光里4│1/1│102,900元│8,269元│││小段1762-11地號│鄰中正路706號││││├──┼───────────┼──────────┼──────┼──────┼──────┤│11│桃園縣○○鄉○○段274│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忠│1/1│3,123,000元│250,955元│││、276地號│義路2段358-6號││││├──┼───────────┼──────────┼──────┼──────┼──────┤│12│臺中市○區○○段七小段│臺中市中區大誠里中華│1/1│957,700元│76,958元│││1-51、1-52、1-53地號│路二段35號6樓之1││││├──┼───────────┼──────────┼──────┼──────┼──────┤│13│臺中市○區○○段七小段│臺中市中區大誠里中華│1/1│957,700元│76,958元│││1-51、1-52、1-53地號│路二段35號7樓之1││││├──┼───────────┴──────────┴──────┴──────┼──────┤│合計││532,996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4,002,466元+532,996元=14,535,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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