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 吳秉鈞 被告 林河基
林瑞美 黃林清蘭 林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
蕭淨尹 律師 黃于玶 律師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鍾振強 訴訟代理人 鍾佾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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