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蒂森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萬春 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4,291,8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