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上訴人丁○○
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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