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531號聲請人 許文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新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到期後經提示…」,聲請人並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惟查票號CH638359號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無從得知其提示日為何,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票號CH638359號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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