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坤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坤炎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坤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范坤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8年9月4日│98年6月21日│98年8月16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8年8月15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60號│度毒偵字第460、592號│度毒偵字第460、592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花簡字第1209號│98年度簡字第852號│98年度簡字第85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花簡字第1209號│98年度簡字第852號│98年度簡字第85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2日│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編號│4.│5.│├───────┼─────────────┼─────────────┤│罪名│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9月4日│98年6月至8月間│├───────┼─────────────┼─────────────┤│偵查(自訴)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4086號│度偵字第8941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30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16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530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74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18日│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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