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80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 郭志賢 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所為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經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志賢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凌晨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段與三張街口,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執勤員警當場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裁決書漏引第2項,應予補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是警方涉嫌誘導伊拒測,伊沒有拒絕酒測,是警察跟伊說可以拒測,罰鍰約1萬5千元,伊想說不要惹麻煩就說好,結果另一個員警是說6萬元,伊當下覺得伊才喝一點點酒就要罰6萬元,所以表示願意酒測,警察卻說不能酒測了,因為罰單已經開出來了,如果一開始警察告知拒絕酒測的罰鍰是6萬元,伊就不會拒測了,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即機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6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再衡以處罰之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時隨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而於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基此,倘駕駛人遭員警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且亦明顯有礙警員職務之順利進行。是駕駛人經警員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均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四、經查,本案查獲情形,業經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警員 黃明進 於本院中結證稱:當時伊和同事陳昭仁分別騎警用機車執巡邏勤務,伊等行經自強路、三張街口時,發現異議人騎著機車還有乘客,有一人未戴安全帽,所以攔停,攔停後盤查發現司機即異議人有酒味,於是通知值班人員派人支援送酒測器過來,後來有2名同仁過來,等待過程中異議人一直表示某分局長是他叔叔,請伊不要酒測,並且一直打電話詢問朋友,給伊的感覺是希望伊通融他,因為之前有一些案例,既然伊有以無線電通知值班台,都有紀錄,所以應該依法按照程序實施酒測,實施酒測的過程中,異議人消極不配合,從3點40分攔停,一直拖到4點20分左右,異議人都不願意配合酒測,所以伊詢問異議人是否要接受酒測,他表示不願意,伊就告發他拒絕酒測等語(本院卷第11-12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交字第C00000
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在卷可參,且異議人亦不否認於上揭時地確有表示拒絕酒測,故異議人有騎乘機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應屬明確。至異議人辯稱係因員警告知酒駕拒測罰鍰為1萬5千元,而誘導他拒測云云,然證人黃明進於本院中證稱:伊等當下是跟異議人說酒測罰鍰是1萬5千元至6萬元,但是金額多少是由監理單位決定,不是警察決定;異議人認為伊在騙他罰鍰只要1萬5千元,所以不願意簽收等語(本院卷第12頁),且經本院勘驗蒐證錄影光碟之編號「PICT0003」檔案,結果為:1.畫面起始為警員對異議人為人別訊問,並詢問幾點飲酒結束,並告知將對異議人進行酒測;2.畫面顯示
7分37秒時,員警向異議人稱『你如果怕移送法院,你可以選擇接受酒測或拒絕酒測,因為你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不能強迫你酒測』等語,異議人問『拒絕酒測多少』,員警稱『酒測的話罰款可能罰最高,要看監理站』,另一名員警稱『拒測6萬』,異議人繼續求情,不要酒測;3.畫面顯示9分27秒時,員警問異議人『你現在有沒有要接受酒測』,異議人答『可是你剛剛說拒測6萬元太貴了』,員警稱『沒辦法,畢竟是你酒後駕車,我沒有逼你呀』等語,另一名員警稱『酒測機在跑了』,異議人說『等一下嘛,你們要硬沒有關係』,繼續向員警求情,嗣後走到旁邊開始講電話;4.畫面顯示27分43秒時,異議人向警員表示拒測,警員說『你顯示拒測』,異議人稱『沒關係,車子我明天叫人家簽,拒簽是沒有證據,拒測是沒有喝酒,沒關係,明天走著瞧』,警方乃開始處理開單事宜;另編號「PICT0005」檔案,勘驗結果為:1.畫面顯示11分52秒時,警員開單後請異議人簽名,異議人表示拒簽,員警開始向異議人說明違規日期、時間、事由,並向異議人確認是否拒簽,異議人稱『這我不清楚,我要問一下』,並開始講電話;2.畫面顯示18分06秒時,異議人向警員稱『大哥,如果我現在配合』,警員回答『沒有了,我們已經開單了,沒有辦法了』;3.畫面顯示為23分34秒時,警員向異議人稱『建議你趕快簽一簽,罰單繳一繳,明天就可以領車了,你明天就可以去繳了,這張就是6萬,你到蘆洲監理站那邊繳』,異議人說『可是你沒有跟我說拒測是6萬啊』,警員說『我剛剛就跟你講了,我們都有錄音錄影,我跟你說拒測就是6萬』,異議人稱『你剛剛是跟我說
1萬5』,警員答『我說酒測這項罰鍰是1萬5到6萬』,此有本院100年9月20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20頁),可知警員確有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罰鍰為6萬元,異議人並陳稱『可是你剛剛說拒測6萬元太貴了』等語,足認異議人已明確知悉拒絕酒測應處罰鍰6萬元,況異議人經警攔停後,不斷求情,並提出其任職警界之友人名號,嗣於表示拒絕酒測及拒絕簽收罰單前,均有撥打電話與友人通話,亦有前揭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則異議人自可經由其友人查知酒測罰鍰金額,然仍與該友人討論後,決定拒絕酒測,亦足認異議人並無僅因警員表示酒測罰鍰為1萬5千元至6萬元,即陷於錯誤,而認定拒絕酒測罰鍰僅為1萬5千元之情,異議人前開所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顯不足採。
五、綜上,本件異議人前開違規事證已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上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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