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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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40號聲請人台中縣大甲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黃銘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縣大甲儲蓄互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0年8月13日│212,200元│AZ0000000││││社黃銘遠│甲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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