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文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文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褚文勇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參照)。揆諸前揭解釋意旨,因如附表編號1、3、5、7、8、9、13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故本件併合處罰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5月6日│97年5月7日│97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390號│字第4390號│字第288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660│97年度訴字第2660│97年度訴字第204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660│97年度訴字第2660│97年度訴字第204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97年9月19日│├──┴────┼────────┴────────┴────────┤│備註│1.編號1至13所列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4日│97年3月11日│97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886號│字第3265號│字第326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041│97年度訴字第2041│97年度訴字第204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041│97年度訴字第2041│97年度訴字第204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9月19日│97年9月19日│97年9月19日│├──┴────┼────────┴────────┴────────┤│備註│1.編號1至13所列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2月上旬某日│96年9月4日至96│97年7月3日│││至96年6月21日(│年9月5日(更正││││更正聲請書所載之│聲請書所載之犯罪││││犯罪日期)│日期)││├───────┼────────┼────────┼────────┤│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981號│字第14981號│字第671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5462││實││4745號│4745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18日│98年1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5462││決││4745號│4745號│號││├────┼────────┼────────┼────────┤││確定日期│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98年2月2日│├──┴────┼────────┴────────┴────────┤│備註│1.編號1至13所列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日│97年5月24日至97│97年5月29日││││年5月29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字第6714號│第25238號│第2523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462│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實││號│2680號│2680號││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5日│98年11月27日│98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462│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決││號│2680號│2680號││├────┼────────┼────────┼────────┤││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9年3月8日│99年3月8日│├──┴────┼────────┴────────┴────────┤│備註│1.編號1至13所列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13│14││├───────┼────────┼────────┼────────┤│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2日│97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063號│第221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27│100年度桃簡字第│││實││號│1403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9日│100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27│100年度桃簡字第│││決││號│1403號│││├────┼────────┼────────┼────────┤││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100年8月29日││├──┴────┼────────┴────────┴────────┤│備註│1.編號1至13所列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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