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程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99年度除字第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征帥企業有限│台灣銀行小│000000000000│152,865元│99年2月10日│AB0000000││││公司 李銘春 │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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