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吳怡貞 法定代理人 吳德宏 被告 謝富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9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周靜妮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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