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佳蓉
被   告  謝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柒拾
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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