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謝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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