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謝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