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L
GARCI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末漏載「並以驅逐出境代之。」、理由欄二、漏引「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四號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在案,該裁定雖未諭知「並以驅逐出境代之」,惟依該裁定理由欄敘述「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全旨觀之,本件顯係主文漏未諭知「並以驅除出境代之」及理由欄二漏引「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