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
黃文力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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