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67號、107年度執字第1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俊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兩次)│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27日│││105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5年度│橋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75號│偵字第3375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42│同左││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6日│同左│├───┼────┼────────┼────────┤││法院│橋頭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42│同左││判決││號│││├────┼────────┼────────┤││判決│106年5月5日│同左│││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編號1至3經定應執│同左│││行拘役70日(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76號)││└────────┴────────┴────────┘┌────────┬────────┬────────┐│編號│3│4│├────────┼────────┼────────┤│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18日│106年3月20日至││││106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89號│偵緝字第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948號│274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日│107年4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判決││948號│274號││├────┼────────┼────────┤││判決│106年10月2日│107年5月23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編號1至3經定應執│臺中地檢107年度│││行拘役70日(臺中│執字第11506號│││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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