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 王明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秀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6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繳納,並於同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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