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108年度審易字第13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振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8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3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被告所涉偽造特種文書部分應為免訴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全部進行簡易程序,應就被告所涉偽造特種文書部分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