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群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群方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增列如下: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應增列「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證據名稱另增列「勘察採證同意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
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民國97年7月1日管檢字第0970006063號函(依美國NIDAmonograph167報告資料,濫用藥物一般尿液中檢出時間,…甲基安非他命(閾值500ng/mL)係介於2至4天)、食藥署105年3月11日FDA研字第1059901358號函(甲基安非他命為國內禁止使用之第二級毒品,經衛生福利部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該等成分)」。
二、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未能體悟毒品對自身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兼衡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月內再次違犯本罪,顯見其缺乏戒斷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與犯後之態度,暨自承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9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845號被告黃群方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群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3月15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6月7日20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6年6月7日20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群方於警詢及本署│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先於警詢時辯稱,可能因│││。│車禍受傷,服用醫院開立││││的抗生素、止痛藥,後於││││偵查時辯解,可能罹患支││││氣管炎,服用中藥所致云││││云。│├──┼───────────┼───────────┤│2│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證明送驗編號Z000000000│││採集送驗紀錄及苗栗縣警│010號之尿液,確係自被│││察局頭份分局偵辦毒品案│告身體排放、採集之代謝│││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各│物。│││1份。││├──┼───────────┼───────────┤│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被告前開尿液經檢驗結果│││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106│,呈安非他命(1806ng/m│││年6月22日出具之尿液檢│l)、甲基安非他命(409│││驗報告1份。│08ng/ml)陽性反應之事││││實。│├──┼───────────┼───────────┤│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命係國內禁止醫療使用│││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4年│之第二級毒品,經行政│││2月14日管檢字第0000000│院衛生署核可上市之藥│││326號函1份。│品均不含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少││││數處方用藥如Selegili││││ne及Famprofazone二種││││藥品成分可代謝產生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服用後或可於尿液中││││檢出安非他命成分。但││││Selegiline之適應症為││││巴金森氏症,Famprofa││││zone為鎮熱解痛劑,二││││者皆為醫師處方用藥,││││且該二藥物代謝物與非││││法使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旋光性亦有││││不同,可以區隔。││││?足見被告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檢察官黃振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倩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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